因衣服图案与美术大师画双赢彩票作相似 这家网店吃了官司

  双赢彩票       |      2023-09-01 13:47:37

  双赢彩票温州网讯 服装公司网店所销售服饰上印着的图案,与一美术大师的画作相近似;美术大师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著作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索赔。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官司,并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苏宇光,现年71岁,河北保定人。据资料显示,苏宇光,我国著名国画家,高级工艺美术师,擅长工笔花鸟、人物、山水。他分别于2004年3月、2006年9月创作了美术作品《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2008年10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工笔重彩研摹·花鸟》一书,这本书里面收录了上述该两幅画作,并注明了绘画人为苏宇光。

  被告温州某服装公司,2010年10月成立,经营服装、鞋帽,在天猫网站开设了网络店铺,自行设计生产并对外出售女装,服装风格属于中国风。

  原来,去年7月份,苏宇光发现,该服装公司的天猫网店没经过他许可双赢彩票,在女装上衣、披风、长裙等十个服装款式上擅自使用了他创作的《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两幅画作,并予以销售。服饰销售额不小,截至去年7月25日双赢彩票,该服装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共计约46万元。

  对此,苏宇光立即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了侵权的网页页面,并向鹿城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服装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除了要求法院判令该服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双赢彩票,销毁未出售的服装、赔礼道歉外,苏宇光还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约46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以及相关律师费、公证费等。

  该服装公司辩称,苏老师的作品已被出版社出版发行,著作权是否被买断不得而知。网店销售的服装属于中国风,选择任意中国特色图案即可,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载有与苏老师作品相似图案的面料,并非有意侵犯著作权。他们认为,服装是否畅销、是否有利润,主要依赖于设计师的款式设计及营销推广,面料中的图案对整件服装作用不大,仅起点缀作用。

  另外,服装公司提出,他们销售的金额,还需要扣除面料、辅料成本、设计开发费用、加工费用等成本,苏老师提出的赔偿金额并非全部是违法所得,也没有事实依据。

  鹿城法院审理查明,苏宇光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没有转让画作版权,苏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经过庭审比对,服装公司网店销售女装上的图案,与《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两幅美术作品的构图与整体结构一致,并保留了“鸟”和“枝干”等主要元素;唯一不同的,仅是将图案中的鸟做了镜像处理而朝向相反,服装上的图案主体元素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手法近似,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定,服装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苏宇光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鹿城法院认为,服装公司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属于财产权利,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不过,法院认为苏宇光主张的约46万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因有三点:首先,苏没有举证证明服装公司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次,服装公司网店销售服装必然会产生各项成本,违法所得应该是销售金额减去经营成本;第三,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能重复计算。

  由于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服装公司的经营成本,所以苏宇光的实际损失,或服装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

  这种情况下,鹿城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幅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服装公司不仅是生产者,而且还在网店上销售服装,涉及地域广、持续时间长、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大,认定侵权后果较为严重,以及苏宇光为了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酌情确定苏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虽然服装公司侵犯了苏宇光的著作权,会给苏带来消极的内心感受,但服装公司没有侵害苏的人身权益,而且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以对苏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昨天,鹿城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服装公司停止生产侵犯苏宇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服装,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据悉,在法院庭审辩论终结前,被告服装公司网店上被诉侵权的服装已全部下架,相关链接也被删除。同时,该网店也声明停止销售相关服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