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彩票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双赢彩票       |      2023-06-13 14:39:51

  双赢彩票原标题: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9号)文件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7,011,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70,118.00万元,并于 2022 年12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盛泰转债”,债券代码“111009”,“盛泰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存续时间为自2022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6日,转股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至2028年11月6日双赢彩票。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4元(含税)。2022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55,556万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3,334,240.00元(含税),占2022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14%。

  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双赢彩票、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因“盛泰转债”已于2023年5月11日起进入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总数不变的原则,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334,351.384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盛泰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双赢彩票、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综上,盛泰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调整公式“P1=P0-D”计算,此次调整前转股价P0为10.90元/股,每股派息D为0.20400元/股,因此计算出盛泰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为10.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盛泰转债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6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55,560,5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334,351.38400元。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伊藤忠卓越纤维(亚洲)有限公司、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40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360元。

  (3)对于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36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18360元进行派发。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400元。